員工權利和雇主義務

柯絲頓‧萊希納
資深訴訟律師

全球大環境不斷地改變,員工不再被視為機器來使喚。

社會環境及工作職場的迅速演變,今日對員工的工作要求也與15年前大不相同。 特別是在手提電腦可以隨時隨地連線到公司的雲端系統,辦公室的電話也可以即時轉接到個人的行動電話,無論本人是否在辦公室裡似乎已顯得沒那麼重要了。

雖然部分資深工商人士難以適應新時代的變化,抗拒接受這種“工作與生活平衡”的潮流,許多員工希望能更迅速地改變他們的工作模式。

如果您希望做四休三? 或者您希望一週中保留一天在家工作, 您的雇主可以接受或拒絕這些要求嗎?或者,如果您是經理,當您的員工向公司提出有彈性的工作條件時,您應該怎麼處理? 員工有權要求嗎?

在區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前,您必須清楚了解彈性工作的利弊。

有彈性的工作安排通常能使員工更樂於工作,對雇主更忠誠。

忠誠度是無法用金錢取得或強行規定的。雇主如果能為員工提供靈活的工作安排,例如: 避開交通尖峰時段、每週減少一天托嬰費等,這些機制都能激發員工的熱誠,進而提升他們的積極性和工作效率。 彈性工作還有諸多好處,例如公司在招聘時可以獲得更多更優秀的應徵者、降低員工流動率、節省人力訓練成本、減低員工缺勤所帶來的工作壓力及業務損失風險。

但是在壞處方面,雇主必須考慮各種潛在的風險,例如:

  • 客戶無法得到即時回覆可能感到被忽視,對公司觀感不佳;
  • 員工相互爭取彈性工作的權利,造成內部管理問題;
  • 無法現場督導員工績效或品質。

您依法有權要求彈性工作安排,如果您具備下列情形:

  • 照顧家庭幼兒或學齡兒童;
  • 『照顧者認可法Carer Recognition Act』的照顧者;
  • 傷殘人士;
  • 55歲含以上;
  • 家庭暴力受害人; 或
  • 家庭暴力受害人之直系親屬。

如果您符合上述類別,您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您的請求、說明原因以及具體的安排。雇主有義務在21天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回應,只有在具備『合理的商業理由』情形下才能拒絕員工請求。

『合理的商業理由』是指什麼?

根據Fair Work的官網,『合理的商業理由』即指以下情況:

  • 員工的要求代價太高;
  • 其他員工無法配合;
  • 員工要求是不切實際的;或
  • 該請求將導致生產力顯著下降或對客戶服務產生重大負面影響。

例如,公司的櫃台人員如果要求彈性的工作安排 – 工作時間從上午10點到下午6:30,但公司營業時間為上午8:30到下午5:00,此時雇主可以基於合理的商業理由做拒絕請求的決定,因為若僱用新員工來照應落差的1.5小時費用太高,或,選擇不聘用新員工,櫃台長時間無人接待下很可能對客戶服務產生負面的影響。

如果您有疑問,尋求法律建議是不二法則。『比奕』幫助您,清楚了解您的權利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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